3、没有划定核心景区范围的;
4、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不规范的;
5、没有设立界碑、界桩的。
(二)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定为不合格:
1、没有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
2、没有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3、没有设立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标志的;
4、没有建立监管信息系统的;
5、违章建设造成资源明显破坏和不良影响的。
四、规范上报材料
今年,各地综合整治自查工作的汇总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我部城建司,不再附景区单独材料。文件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综合整治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拆除违章建筑面积、处理违章案件等能够量化的概念要有详实数据;
(二)景区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建议;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专项成果推荐名单和意见;
(四)对本地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结果进行分类排序,确定考核档次。
五、表彰奖励
2006年综合整治表彰限于专项成果,综合考评不合格单位不列入专项的评选范围。
(一)管理体制改革专项奖:重点表彰在健全景区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景区行政管理职能、推进景区综合执法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并在全行业产生积极影响的风景名胜区。
(二)核心景区划定专项奖:重点表彰率先搞好核心景区划定,并在核心景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风景名胜区。
(三)违章建设拆除专项奖:重点表彰拆除违章建设力度大、成果显著、没有发生拆迁上访事件,且近两年来没有出现新的违章建设的风景名胜区。
(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专项奖:重点表彰风景名胜区领导高度重视,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专用设备和办公场所四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风景名胜区。
今年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关键一年。各地、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综合整治工作的认识,认真总结三年来整治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坚持不懈,狠抓落实,既要确保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又要在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上有所突破,真正通过综合整治,解决实际问题,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