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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

  区名称 所在市、县
  具体地理位置
  养殖总面积(公顷) 养殖总产量(2005年,吨)
  主要养殖品种 主要病害种类
  病害造成的经济损失(2005年,万元) 养殖户总数(户)
  养殖渔民总数(人) 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总户数(户)
  养殖区申报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地址和邮编
  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报材料是否包含以下材料(后面空格填“是”或“否”):
  1.本养殖区情况介绍材料
  2.2006年本养殖区进行病害预防的工作计划
  3.本养殖区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养殖户清单
  省(区、市)     填表日期:2006年  月  日

  其他需要补充的申报材料清单: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盖章           2006年 月 日
  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申报意见 盖章           2006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2006年 月 日
  备注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www.cnfm.gov.cn)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4:
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具备完备的企业资质,合法经营,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持有效的养殖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备工厂化循环用水养殖生产设备(设施),养殖水循环使用率可达到80%以上,企业愿按有关要求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
  (三)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号令),进行养殖生产,饲料投喂、渔药使用、生产管理、废水排放等主要环节方面符合要求。
  (四)养殖取水符合当地有关用水的法规规定。
  (五)有科研院所作为其技术协作单位,并已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
  (三)2006年本养殖场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总体计划1份。
  (四)本养殖场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五)与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协作合同复印件1份。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福建省(市)各申报1-2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组织申报时可优先考虑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

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登记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水体(立方米)
  地址及邮编
  所有制性质(全民/集体/个体) 占地总面积(亩)
  总产量(2005年,吨) 总产值(2005年,万元)
  主要养殖品种 是否经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填“是”或“否”)
  养殖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报材料是否包含以下材料(后面空格填“是”或“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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