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则上鼓励养殖渔民户数在100以上,养殖总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养殖区(场)进行申报,各省组织申报时可适当向养殖户数较多、养殖面积较大和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养殖区(场)倾斜。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
区(场)名称 所在市、县
具体地理位置
养殖总面积(公顷) 养殖总产量(2005年,吨)
主要养殖品种 养殖户总数(户)
养殖渔民总数(人) 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总户数(户)
养殖区(场)申报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地址和邮编
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申报材料是否包含以下材料(后面空格填“是”或“否”):
1.本养殖区(场)情况介绍材料
2.2006年创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
3.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
4.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或复印件和清单)
省(区、市) 填表日期:2006年 月 日
其他需要补充的申报材料清单: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盖章 2006年 月 日
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申报意见 盖章 2006年 月 日
审核意见 2006年 月 日
备注
注: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www.cnfm.gov.cn)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2: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工作措施切实有效,能妥善解决纠纷,规划编制和养殖证核发等工作情况在本省(区、市)内较突出,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已经颁布或在2006上半年可以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基本做到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三)2006年底辖区内养殖渔民养殖证持证率可以达80%以上。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县水域滩涂资源概况和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材料1份。
(三)本县创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的工作方案1份。
(四)本县2006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证核发工作计划1份。
(五)本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总结材料1份。
(六)本县养殖证核发数据库(电子档案)。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申报1-2示范县(也可不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沿海省(区、市)申报1个或2个示范县中必须包含一个沿海县。
(三)各省(区、市)选择申报时,可以优先考虑农业部养殖证核发联系点。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
省(区、市) 填表日期:2006年 月 日
县名及所在地级市 总面积(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