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水产技术推广、科研、教学机构力量和养殖生产、加工、饲料、渔药等企业的积极性开展工作。各地要成立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各项工作分解到位,落实工作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各级水产技术推广站、病害防治站要面向养殖生产者,普及水产养殖健康养殖知识,加强病害防治测报工作,推广先进、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提高公益性服务水平。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参与渔业的科技创新活动,推进水产养殖科技成果转化,让实用水产健康养殖技术进村入户,提升水产养殖业综合素质。
(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步推进转变行动的各项工作。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榜样,发挥宣传示范带动的作用,提高行动的辐射效应;要加强对行动实施的监督指导,深入养殖生产第一线,认真分析情况,研究发展规律,把握发展形势,创新工作思路;要在对现有资源和要素整合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推进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的顺利实施。
附件1.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2.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4.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须知
附件1: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须知
一、申报基本条件
(一)符合《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中“生态养殖”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和管理措施,明显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和提高养殖生产效率,取得良好生态、经济效益,具有较好的示范推广效果。
(二)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如养殖区内养殖户需单独领证的,须全部领证)。
(三)开放大水面养殖区域内水域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用水标准;封闭养殖水域废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养殖场应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水产养殖用药记录》,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格式见农业部第31号令)。
(五)需投喂动物源饲料的养殖场,其配合饲料使用率在40%以上,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
(六)生产者能按《
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渔药,无使用禁用药品行为,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二、申报材料基本内容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的生态养殖技术和管理措施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场)创建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1份。
(五)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1份(如养殖区内养殖户单独领证,提供其中一户的证件复印件,全部养殖户清单一份,并注明核准的总养殖面积)。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3-4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