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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地方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项目确认书。
  二、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确认书,应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按规定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三)进口设备中标通知书;
  (四)进口设备清单;
  (五)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提供的材料(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须附项目商务合同)。
  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外贷款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办理项目确认书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文件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
  省级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出具项目确认书,并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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