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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各应用系统制定详细的数据维护工作制度,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职责,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进行数据维护。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二十条 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备份工作,能够通过前台解决的,由相关操作人员按照操作规范维护;需后台解决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主管领导同意,并逐级提交、批准,报送有数据维护权限的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并依据可行性进行数据维护。
  第二十一条 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对每项数据维护的内容、时间、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进行详细记录,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六章 电子数据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数据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数据访问的身份验证、权限管理及数据的加密、保密、日志管理、网络安全等。
  第二十三条 各类应用系统的使用必须实行用户身份验证,操作人员应注意自己用户名和口令的保密,并定期或不定期修改口令。 
  第二十四条 对数据库的管理实行数据库管理员制度,关键数据库管理岗位应设两人或两人以上。 
  第二十五条 对涉密数据的传输、存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加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各类数据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对数据的各项操作实行日志管理,严格监控操作过程,对发现的数据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严格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预防、检测、清除工作,防止各类针对网络的攻击,保证数据传输和存储安全。 

第七章 电子数据加工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数据加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抽取、统计、挖掘,获得知识和规律,为税收的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条 数据加工包括:数据的抽取、集中、归类、比对、统计,并以报表、图形、文字等形式展现数据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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