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延期、终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场交当事人、证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