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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

  第四十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听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案件调查人、当事人、证人、书记员参加。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维护听证的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六)决定延期、终止听证,宣布结束听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举行听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说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和内容进行质证和申辩;

  (五)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证人询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结束后,应当将《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当场交当事人、证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上注明。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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