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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横向经济物资贸易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返还保证金请示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横向经济物资贸易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返还保证金请示案的答复
(2002年2月27日 [2001]民监他字第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1]127号《关于湖北横向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返还保证金一案的请示》收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汉口支行强行划拨保证金,抵还其对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北公司贷款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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