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7日)废止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