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部分地区已有溯源单据与《随附单》的衔接。已建立溯源制度的省份,可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办法,暂以原来的单据代替《随附单》。但在印制新的溯源单据时,要按照《办法》要求制作、编号。
附件 《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一、《随附单》格式
酒类流通随附单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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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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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规 格 │单位│数量 │ 单价(元) │金额(元)│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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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单位(盖章): │备案登记号: │填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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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货单位地址: │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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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 │承运人: │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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