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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的通知

  (四)加强部分地区已有溯源单据与《随附单》的衔接。已建立溯源制度的省份,可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办法,暂以原来的单据代替《随附单》。但在印制新的溯源单据时,要按照《办法》要求制作、编号。

  附件 《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附件  
《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

  一、《随附单》格式
  酒类流通随附单
  年  月  日                   编号

┌─────────────┬────────────┬────────────┐
│购货单位:        │联系人:        │电话:         │
├──┬───┬──┬───┼──────┬─────┼──┬─────────┤
│品名│规 格 │单位│数量 │ 单价(元) │金额(元)│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售货单位(盖章):    │备案登记号:         │填单人:     │
├─────────────┼───────────────┴─────────┤
│售货单位地址:      │电话/传真:                    │
├─────────────┼───────────────┬─────────┤
│发货人:         │承运人:           │车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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