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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经济责任审计中,专家评议组一般由7-9人组成;
  (二)评议专家一般从企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社会中介、企业监事会等方面聘请;
  (三)评议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2、了解企业绩效评价业务,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3、了解被评价企业所处行业的状况;
  4、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四)评议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对企业非财务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组综合企业财务基础审计结果、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第六章 经济责任评价

  第三十九条 经济责任评价是指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和企业绩效评价结果,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任期影响企业发展的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责任与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
  第四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要客观的反映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业绩与问题,避免由于证据不足、个人主观印象等造成的人为误差;
  (二)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负责人任期的成绩与不足。
  (三)公正性原则。根据有关问题的性质,比照公平、明确的评价标准,分清企业负责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到责任定位准确、公正。
  (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等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负责人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贡献。
  第四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的主要贡献,重点关注企业的经营效益状况、基础管理水平、重大改制改革、发展战略及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建设与落实情况、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应当明确企业负责人对其任期内企业存在问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内职责可控范围内应当负有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评价,既要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又要分析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发展状况、历史负担、行业特点、持续发展等因素。
  第四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原则上以会计年度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并以此确定审计和评价财务数据的期初数;但对于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财务事项等的责任界定,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任期为准。
  (一)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上半年,则以本年度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二)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时间为某一年度的下半年,则以下一年度初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期间的期初。

第七章 工作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三个报告。
  第四十六条 财务审计报告是财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结果形成的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真实性及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成果、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阶段性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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