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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3、核实任职期间内新增不良资产;
  4、核实任职期间因客观因素而新增的不良资产。
  第二十九条 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与资产质量审计的基础上,审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审计确认企业负责人任期初至任期末各年的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财务定量评价指标。审计中应重点关注:
  (一)任期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真实、完整、及时,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虚列、多列或透支未来收入,少列、漏列或转移当期收入等问题。
  (二)任期内企业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成本核算是否真实、完整,符合配比原则,有无错列、多列、少列或漏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三)任期经营成果的调整。如果企业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企业相关的会计数据进行调整,并做出调整后的新的会计报表。
  (四)确认任期企业实际业绩利润。企业任期实际业绩利润一般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任期实际业绩利润=经过审计调整核实后的任期利润总额十任期消化以前潜亏一任期新增不良资产(扣除因客观因素新增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一)对外投资、担保、大额采购、改组改制、融资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有关决策是否有相关管理控制制度;
  (三)有关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管理控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
  (四)有关决策协议或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是否存在损害本企业的条款,其中有无个人谋利行为;
  (五)有关决策的履行过程明确了具体实施管理部门,有无进行过程监控;
  (六)有关决策结果有无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第三十一条 任职期间企业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主要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经营、管理等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资金账外循环;
  (二)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完备;
  (三)违规越权炒作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金融品种;
  (四)违规对外拆借、出借账户;
  (五)违规对外出借资金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基础审计在对被审计企业任职期间的基本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经营决策等进行审计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对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有关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进行核实,为对企业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基础。

第五章 企业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状况审计工作的基础上,绩效评价组应用国资委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绩效状况进行评价,为做好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内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评价奠定工作基础。企业绩效评价分为财务绩效定量评价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
  第三十四条 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是指根据企业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比照行业评价标准,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的财务绩效进行的定量分析评价。根据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务绩效定量评价主要从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发展能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科学,企业绩效评价所使用的评价基础数据应当根据评价需要进行评价调整。评价基础数据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根据财务基础审计结果对企业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对影响评价结果的有关客观因素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管理绩效定性评价是通过对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机制、内部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分析评议,反映企业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及其管理成效,对定量分析结果进行补充修正。
  第三十七条 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的企业管理绩效状况,审计项目组采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方式,对企业的管理绩效指标进行评议,形成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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