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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了解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的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判断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存在的有关问题。
  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应特别关注对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应付工资等科目,以及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合并会计报表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任职期间资产质量的审计。结合内控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查实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的反映了企业资产的实际质量状况。重点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资产质量变动情况,特别是任职期间不良资产的变动情况,审计确认任职期初到任职期末各年的不良资产总额及任期内新增不良资产情况。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和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帐,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
  第二十六条 对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待处理资产净损失,重点审查任期末待处理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以及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长期积压商品物资,重点审查任期末积压一年以上(特殊商品物资指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一个周期以上)但尚未丧失使用价值的商品物资;
  (三)不良投资,重点审查由于被投资企业(或项目)濒临破产、倒闭、发生长期亏损(一般指连续三年以上)等原因造成难以收回的投资等,包括关停并转企业的不良资产;
  (四)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五)处在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状态下的资产可能导致的潜在损失;
  (六)潜亏,重点审查企业未足额计提或摊销的成本费用;
  (七)挂账,重点审查企业由于经营管理或政策性等因素形成的,并经财务认定和记录,但又未纳入企业当年损益核算或进行相应财务处理的损失、费用等;
  (八)经营亏损挂账,重点审查因经营活动因素产生的累计未弥补亏损总额;
  (九)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十)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的不良资产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应提未提或少提的各项减值准备;
  (二)应转销而未转销的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损益、应提未提及应摊未摊的折旧和费用;
  (三)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及修理支出尚未计入当期费用的金额;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因未遵循谨慎性原则随意延长折旧年限而少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金额;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结转下期的金额;
  (四)处于对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状态下的资产,由于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预计费用和负债而虚增的金额;
  (五)关停并转企业和未纳入财务决算范围企业的不良资产;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八条 在对企业不良资产审计中,还应当关注以下情况:
  (—)审计分析企业清产核资结果是否如实披露。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未披露的损失(除政策性原因允许企业暂不处理的损失外),一般视同为清产核资后企业负责人任期不良资产损失。
  (二)审计分析企业任期内资产质量变动的原因。分析产生不良资产的主、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指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主观因素主要指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等。
  (三)审计分析企业任期内不良资产责任划分。按照企业负责人任期职责、任期时间及不良资产产生原因等情况,分清企业不良资产的责任,审计分析企业任职期间不良资产情形。
  1、核实任职期以前存在的不良资产;
  2、核实任职期内消化的任职期以前的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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