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阶段所形成的材料、收集的有关证据、被审计企业提供基本情况和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鉴定意见;
3、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4、判断审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5、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初步结论和处理意见、建议,以及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意见;
6、在执行具体审计工作方案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有关记录等。
主审人员和财务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四)财务审计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财务审计结论,起草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组在开始现场审计后,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了解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情况,向被审计企业有关人员征求意见、接收群众来信和访谈;
(二)根据财务基础审计核实后的被审计企业财务数据,采用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对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绩效进行评价,形成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论;
(三)准备专家评议资料,邀请有关评议专家对被审计企业的管理绩效进行定性的专家评议。专家评议一般采用专家评议会方式,按下列程序进行:
1、阅读相关资料,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2、财务审计组介绍财务审计情况及结果:
3、绩效评价组介绍企业财务绩效定量评价情况及评价结果;
4、评议专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管理绩效评议参考标准,现场评议,独立打分:
5、计算汇总评议打分结果。
(四)根据财务绩效定量评价结果和管理绩效定性评价结果,起草企业绩效评价报告初稿。
第十九条 报告阶段。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阶段工作主要包括: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报告初稿、形成正式审计报告。
(一) 审计项目组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初稿和绩效评价报告初稿,综合分析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的经营业绩与经济责任,起草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初稿。
(二) 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先征求委托单位意见,待审核同意后,形成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组织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同时征求相关监事会的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返回审计项目组,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同意。
1、审计项目组应将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的情况做成书面记录;
2、审计项目组长与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双方应在交换意见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3、对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依据合理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4、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应再次征求被审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意见;如被审计企业或负责人对审计报告仍有不同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将意见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一并书面报国资委。
5、如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初稿有重大分歧意见,应将被审计企业及负责人意见和审计复核意见一并书面报国资委。
(三)经过交换意见后,财务审计组出具正式的财务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报国资委,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国资委根据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审计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为改进工作,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项目组应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及时提交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按照有关工作分工和审计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移交国资委或明确配合机构保管。
(一)应明确由配合机构负责保管的资料有: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反馈、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等资料。
(二)应移交国资委负责保管的资料有:财务审计工作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企业及监事会等有关方面的反馈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有关审计问题的请示和报告、批示等有关工作文件,以及与具体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材料等。
第四章 财务基础审计
第二十三条 财务基础审计主要包括被审计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审计、资产质量审计、经营成果审计、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经营合法合规性审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