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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名册》(文字版及电子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三)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文字版及电子版);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初审不合格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甲、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批工作。审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初审机构初审程序的合法性;

  (二)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完备性;

  (三)审查申请人中请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审查与决定期限内,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甲级和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机关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审批机关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申请延长十个工作日,同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一)因申请人的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才能判定有关事实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复杂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专家评审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审批机关无法正常办公的。

  第三十一条 审批机关审查完毕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上填写审批意见。对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申请人送达;对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签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十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申请人送达。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行政许可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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