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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

   (八)推动公证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依法开展遗嘱、继承等传统公证业务,严格规范现场监督、保全证据等公证业务,预防纠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维护社会诚信,促进民主法治。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运用公证手段预防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九)推动公证工作为依法治国服务。积极引导公证工作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保障公开、公平与公正。充分发挥公证作为预防性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实现公证制度与司法审判制度的有效衔接,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裁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公证法》关于法定公证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积极推动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具体的法定公证事项。
 
   (十)推动公证工作为扩大对外开放服务。进一步发挥公证工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做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工作,为引进外资、境内企业参与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促进对外开放。

  五、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公证队伍

   (十一)按照"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正、恪守诚信"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十二)加强公证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加强公证队伍党的建设,使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宗旨意识,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依法办证。

   (十三)积极引导公证人员筑牢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培育公证人员诚实信用的品格,健全完善公证人员考核和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公证工作质量,维护公证行业信誉,维护公证的公信力。

   (十四)提高公证队伍的专业素质。健全完善公证执业准入机制,鼓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素质人才进入公证队伍,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扶持中西部公证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这些地方群众"办证难"的问题。制定统一的公证员培训规划,加强公证员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办证能力。

   (十五)加强对公证员配备数量的宏观调控。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本省(区、市)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司法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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