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务目标:围绕贯彻实施《
公证法》,完善公证体制机制,规范公证执业活动,提高公证队伍素质,加强公证工作管理,使公证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公证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公证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公证工作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证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推动公证工作为我国经济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侬法稳妥地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
(三)根据《
公证法》的规定,司法部、省、自治区司法厅不再设立公证处。设区的市、直辖市市区范围内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立公证处。
(四)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人口、经济社会发展、交通状况、公证业务需求、便民利民等因素,拟定本省(区、市)公证机构规划和调整意见,报司法部核定。
(五)从有利于公证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发展出发,依法稳妥地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坚持合法有序的原则,遵循《
公证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以对公证事业负责,对涉及到的每一个公证机构、每一名公证人员负责的态度,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是否方便群众办证,是否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验和衡量调整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六)公证机构设置调整过程中,要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负责,认真协调落实好各项交接工作,做好公证档案移交和保管等工作,确保公证队伍不散、秩序不乱、业务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四、推动公证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和保障
(七)推动公证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法拓展公证服务领域,积极引导公证工作介入国有企业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重大经济活动。积极引导公证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提供服务,认真开展国内及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公证业务。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认真做好公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