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
(司发[2005]13号 2005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称《
公证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
公证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
公证法》的重要意义
《
公证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是50多年来我国公证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法制成果,它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优化公证资源配置、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升公证管理水平、强化公证执业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贯彻实施《
公证法》,是推动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公证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公证队伍素质的重要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公证法》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确保《
公证法》的精神和要求落到实处
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
公证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
公证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求,适应推进依法治国、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需求,紧紧围绕加强服务、健全组织、完善管理、提高质量、提升素质的总要求,坚持有利于公证队伍稳定、有利于公证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公证机构设置和布局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努力开创公证事业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