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不予受理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6〕27号)
上海大隆机器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申请函》(沪隆〔2006〕2号)和《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函》(沪隆〔2006〕3号)收悉。经初审,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的换证申请文件不规范,并且文件内容与我局《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审批程序》要求有较大差距。
(二)你公司在持证期间仅从事过巴基斯坦恰希玛核电站往复上充泵的备品备件,根据《
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国核安发〔2005〕41号),在许可证有效期5年内未进行过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换证时按重新取证办理。
(三)你公司在持证期间未按照《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要求,提交你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