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为了科学、系统地积累、保存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充分发挥地方志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制定地方志工作条例 (社科院起草)。
(六)规范政府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3件)
1、为了科学制定、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保护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请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建设部起草)。
2、为了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处分工作,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起草)。
3、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府信息的开发利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起草)。
(七)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修订草案、行政法规。(2件)
1、为了进一步明确律师执业权利与义务,规范律师执业准入、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和律师监管,提请审议
律师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2、为了适应军工企业军民用产品生产日益扩大和吸收非军工企业参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新形势,加强保密管理,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项目(108件)
(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法律体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9件)
商事登记法(工商总局起草),合格评定法 (质检总局起草),
建筑法(修订) (建设部起草),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工商总局起草),
广告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
统计法 (修订)(统计局起草),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评估行业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兽医器械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银行卡条例(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财政部、国资委起草),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出口退税暂行条例(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办法(银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监会起草),国内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交通部起草),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 (商务部起草),
外汇管理条例(修订) (人民银行起草),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修订) (人民银行起草),
发票管理办法(修订) (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修订) (银监会起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证监会起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建设部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