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误差的性质和原因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样本的结果、已识别的所有误差的性质和原因,及其对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的其他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当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控制在整个拟信赖的期间有效运行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当识别出控制的运行存在误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专门调查,并考虑下列事项:
(一)已识别的误差对财务报表的直接影响;
(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其对审计方法的影响。
在上述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实施的控制测试能否提供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需要增加控制测试,或是否需要使用实质性程序应对潜在的错报风险。
第四十条 在分析发现的误差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注意到许多误差具有共同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识别出总体中具有共同特征的全部项目,并将审计程序延伸至所有这些项目。这些误差有可能是故意的,并显示可能存在舞弊。
第四十一条 如果将某一误差视为异常误差,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以高度确信该误差对总体误差不具有代表性。追加的审计程序取决于具体情况,但应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该误差并不影响总体的剩余部分。
异常误差是指由某一孤立事件引起的误差,该事件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会重复发生,因而异常误差对总体误差不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章 推 断 误 差
第四十二条 当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样本中发现的误差金额推断总体误差金额,并考虑推断误差对特定审计目标及审计的其他方面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推断的总体误差金额与可容忍误差比较。在细节测试中,可容忍误差即可容忍错报,其金额小于或等于注册会计师针对所审计的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而使用的重要性水平。
第四十三条 在根据样本误差推断总体时,如果将某一误差确定为异常误差,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排除在外。
如果异常误差未得到更正,注册会计师除需推断非异常误差外,还需考虑异常误差的影响。
如果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已经分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一层分别推断误差。在考虑误差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总额可能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每个层的推断误差与异常误差汇总起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