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失效]

第四节 金额加权选样

  第三十条 在实施细节测试时,特别是测试高估时,将构成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的每一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作为抽样单元,通常效率很高。注册会计师通常从总体中选取特定货币单位,然后检查包含这些货币单位的特定项目。
  这种方法可以与系统选样方法结合使用,且在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选取项目时效率最高。

第七章 样 本 规 模

  第三十一条 在确定样本规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能否将抽样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样本规模受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抽样风险水平的影响;可接受的风险水平越低,需要的样本规模越大。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统计学公式或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样本规模。

第八章 选 取 样 本

  第三十三条 在选取样本项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使总体中的所有抽样单元均有被选取的机会。
  在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随机选取样本项目,以使每一抽样单元以已知的机会被选中。抽样单元可能是实物项目(如发票)或货币单位。
  在非统计抽样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选取样本项目。由于抽样的目的是对整个总体得出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尽量选取具有总体典型特征的样本项目,并在选取样本时避免偏见。
  第三十四条 选取样本的基本方法,包括使用随机数表或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选样、系统选样和随意选样。

第九章 实施审计程序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选取的每个项目,实施适合于具体审计目标的审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如果选取的项目不适合实施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使用替代项目。
  第三十七条 如果因凭证缺失等原因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对所选取的项目实施已设计的审计程序,且不能针对该项目实施适当的替代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通常考虑将该项目视作误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