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以验证有关财务报表金额的一项或多项认定,或对某些金额作出独立估计。
在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不宜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的考虑
第九条 在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保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条 抽样风险和非抽样风险可能影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检查风险的确定。
第十一条 抽样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样本得出的结论,与对总体全部项目实施与样本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的可能性。
抽样风险分为下列两种类型:
(一)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不存在而实际上存在的风险。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果,并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实际有效性的风险;或在实施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推断某一重大错报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的风险。此类风险影响审计的效率。
第十二条 非抽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与样本规模无关的因素而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错误结论的可能性。
注册会计师采用不适当的审计程序,或者误解审计证据而没有发现误差等,均可能导致非抽样风险。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误差是指控制偏差;在实施细节测试时,误差是指错报。总误差用来表示偏差率或错报总额。
可容忍误差是指注册会计师可接受的总体中的最大误差。
第十三条 无论是控制测试还是细节测试,注册会计师都可以通过扩大样本规模降低抽样风险,通过对业务的指导、监督与复核降低非抽样风险。
第四章 选取测试项目以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选取测试项目的适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