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设计审计程序时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抽样,是指注册会计师对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使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本准则所称抽样单元,是指构成总体的个体项目。
本准则所称总体,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中选取样本并据此得出结论的整套数据。总体可分为多个层或子总体。每一层或子总体可予以分别检查。
第四条 在设计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用以选取测试项目的适当方法,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程序的目标。
第二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审计抽样和
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考虑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设计和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一)风险评估程序;
(二)控制测试(必要时或决定测试时);
(三)实质性程序。
第六条 风险评估程序通常不涉及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但如果注册会计师在了解控制的设计和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时,一并计划和实施控制测试,则会涉及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
第七条 当控制的运行留下轨迹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使用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实施控制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