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如果针对特别风险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针对同一认定的细节测试。在对同一认定实施细节测试的同时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可能是适当的。
第三节 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数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及性质的影响,并有赖于获取该数据的环境。
在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使用的数据是否可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可获得信息的来源;
(二)可获得信息的可比性;
(三)可获得信息的性质和相关性;
(四)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
第十六条 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如果使用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测试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经过审计。
第四节 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
第十七条 在评价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对实质性分析程序的预期结果作出预测的准确性;
(二)信息可分解的程度;
(三)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可获得性。
第五节 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
第十八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
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
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降低可接受的差异额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
第十九条 如果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并计划针对剩余期间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所述的因素如何影响针对剩余期间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并考虑某类交易的期末累计发生额或账户期末余额在金额、相对重要性及构成方面能否被合理预期。
第五章 用于总体复核
第二十条 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以确定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与其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