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的目的包括:
(一)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二)当使用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能更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
(三)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
第三章 用作风险评估程序
第九条 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在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时,应当遵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用作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用作实质性程序的分析程序称为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十二条 在设计和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
(二)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所依据的内部或外部数据的可靠性;
(三)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
(四)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
第二节 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
第十三条 实质性分析程序通常更适用于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
在信赖实质性分析程序的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质性分析程序存在的风险,即分析程序的结果显示数据之间存在预期关系而实际上却存在重大错报。
第十四条 在确定实质性分析程序对特定认定的适用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