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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分析程序,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作出评价。
  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在审计结束时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
  注册会计师也可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

第二章 分析程序的性质和目的

  第五条 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与下列各项信息进行比较:
  (一)以前期间的可比信息;
  (二)被审计单位的预期结果或者注册会计师的预期数据;
  (三)所处行业或同行业中规模相近的其他单位的可比信息。
  第六条 在实施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下列关系:
  (一)财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二)财务信息与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包括从简单的比较到使用高级统计技术的复杂分析。
  分析程序可以运用于合并财务报表、组成部分的财务报表以及财务信息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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