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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失效]

  如果从不同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或获取的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不一致,可能表明某项审计证据不可靠,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第三章 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详细运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与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期间的各类交易和事项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一)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二)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
  (三)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四)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五)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对期末账户余额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一)存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
  (二)权利和义务: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
  (三)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
  (四)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列报运用的认定通常分为下列类别:
  (一)发生以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二)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
  (三)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四)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第四章 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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