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通知
(商资函[2005]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地方部门)办理,具体审批事项如下: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
九条所述方式从事分销业务,除下述(一)、(二)项外,由地方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一)经营方式涉及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销售;
(二)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以及《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
十八条规定的商品。
(一)、(二)涉及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仍由地方部门报商务部审批。
二、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下列条件,由地方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一)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商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二)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50家;
(三)单一店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按此通过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