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基金监督司、试点办)
四、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
(十二)1月将征缴任务分解到各地,指导地方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全年全国征缴收入增收820亿元。
(十三)加强对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稽核工作,1月向各地下达清欠计划,力争全年清欠130亿。拟定社保机构内部监督办法,下半年下发各地执行。
(十四)指导各地做好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工作,切实加强管理。
(责任单位: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司、基金监督司)
五、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管
(十五)研究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配合社会保险法的制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调研论证,形成征求意见稿。
(十六)建立非现场监督指标体系。按照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安排,研究提出基金监督指标体系,推动非现场监督工作。
(十七)对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组织开展基金征缴和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建立案件查处和基金回收汇总制度,改进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责任单位:基金监督司、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
六、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十八)组成工作小组,指导各地做好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十九)指导各地抓紧进行测算分析和制定过渡办法。各地应将今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作为样本进行新老办法对比测算分析,于4月底前上报测算分析结果,部里将逐省研究测算分析结果,并提出指导意见。各地应于5月底前提出过渡办法的方案送部初审,6月底前将过渡办法正式报部和财政部备案。各地年底前全部实行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二十)2月举办省市劳动保障厅(局)主管厅(局)长及养老保险处长、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研讨班,培训和研讨计发办法改革的相关问题。3月对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
(二十一)指导各地按不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年龄测算制定养老金一览表,7月向社会公布。
(责任单位:养老保险司、社保中心、试点办)
七、关于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