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后,我部召开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并下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
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和文件精神,把《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里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部里将加强监督检查,了解和交流各地情况,并于7月召开座谈会进行交流和讲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工作总结请于12月底前报部。
二○○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决定》和全国劳动保障工作会议、全国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和《
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2号)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关于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成果。继续坚持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点地区监控制度和资金应急调度制度,重点抓好对农垦企业和19个直报城市的监控和督导。密切关注信访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