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突出重点。2006年将河北的邢台、山西的岚县、湖北的黄石、湖南的郴州、河南的栾川、云南的兰坪、贵州的黔西南作为整治和监管的重点。
2、配合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对采矿秩序长期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重点矿区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针对问题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各地上报的整治的重点地区、重点矿种要求各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人,整治目标和时限,并将重点整治地区和矿种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引起重视,纳入整顿工作的重点。
3、以国家督查的方式对确定的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工作。按照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和专项整治的要求,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关闭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使矿业秩序混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加强联合执法,重点是督促各地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履行好职责。通过联合执法,着力解决采矿秩序、重点地区的突出问题。
二、抓源头监管,严格准入制度
2006年将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1、按照规定期限,对没有申报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立即停产再关闭的原则,要在1月底前上报关闭企业名单,在媒体公告、社会监督;吊销各种证照、停止水、电、火工品等生产物资的供应;拆除各种生产设施等,2月底前彻底关闭,一季度前完成各项关闭手续任务。
2、对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先停产再整改,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逾期未完成整改或验收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季度前完成各项关闭手续。
3、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先关闭,吊销所有证照,停供电、火工品等生产资料供应,再整合。矿山整合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统一布局、统一规划,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建设项目要求履行相关核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4、加大督查力度,国家总局将于3月和7月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落实"两个关闭"的方案和措施,按照关闭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
5、加强日常调度、调研和情况分析,对颁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协调指导,采取措施按期完成颁证工作。
6、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一经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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