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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0号)


  经2005年12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00六年元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管理
  第三章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管理
  第四章 航线经营换季的管理
  第五章 航班管理
  第六章 特别管理规定
  第七章 航线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和有效地利用民用航空航线资源,维护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民用航空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区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之间的航线;
  (三)“区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在一个民航地区管理局管辖区域内的航线;
  (四)“航班”,是指空运企业按规定的航线、日期、时刻经营的定期飞行活动;
  (五)“加班”,是指一空运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目以外临时增加的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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