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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规则五:累计原产地规则
  除另有规定外,符合规则二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一成员方境内用作生产享受《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不低于40%的,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符合本规则附件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规则七:微小加工及处理
  下列的加工或处理均视为微小加工及处理,在按照规则二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例如干燥、冷冻、盐水保存、通风、摊开、冷却、置于盐、二氧化硫或其他水溶液中、去除已损害部分等类似处理);
  (二)除尘、筛选、分类、分级、匹配(指示组成成套物品),洗涤、涂抹和切割;
  (三)改变包装及为发货而进行的拆分、装配;
  (四)简单的切割、切片和再包装,或者装瓶、入袋、进箱、固定在硬纸板或木板上,以及其他所有的简单包装操作;
  (五)在产品或包装上粘贴标志、标签或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六)简单混合不论是否同种类的产品,而且该混合而得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不得因满足本章规定的条件而获得原产地资格;
  (七)简单组装产品的各部件以组成一个完整品;
  (八)拆装;
  (九)屠宰动物;
  (十)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而不改变货物的性质;以及
  (十一)上述(一)到(十)项中的两项或多项操作的组合。

  规则八:直接运输
  下列情况应视为从出口成员方向进口成员方的直接运输:
  (一)货物运输未经过中国和巴基斯坦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或地区境内;
  (二)货物运输途中经过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成员方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
  1.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货物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货物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规则九:包装
 
 (一)一成员方如对货物及其包装分别计征关税,就可对从另一成员方进口的货物及其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
  (二)在上述第(一)项不适用的情况下,包装应与货物视为一个整体,运输或贮藏所需的包装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应与货物一并考虑,而不应将其视为从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外进口。

  规则十:附件、备件及工具
  如进口成员方将与货物一同报验的附件、备件、工具及指导性或其他介绍说明性材料同货物一并归类和征收关税,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这些附件、备件及工具等应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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