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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7号——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5年第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项下的《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已于2005年12月正式签署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2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及填制说明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计划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可享受优惠关税减让的产品,其原产地应遵循下列规则确定:

  规则一:定义
 
 本规则中:
  (一)“一成员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巴基斯坦)。
  (二)“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进口港从运输工具卸下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保险费和运费。
  (三)“海关估价协议”指WTO协议中《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七条的协定》。
  (四)“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实付或应付给出口人的货物在指定出口港装上运输工具后的价格。它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至运输工具所需的所有成本。
  (五)“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组件及/或已实际上构成另一个货物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六)“原产货物”是指根据规则二的规定确定为原产的货物。
  (七)“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是指规定材料已经过税号改变或特定制造或加工工序,或满足某一从价百分比标准,或者混合使用任何这些标准的规则。
  (八)“间接材料”是指用于某一货物的生产、测试和检查,但没有实际性地组成到这一货物中的物品,又或者是一种用于与某一货物的生产有关的厂房维护或设备操作的物品,包括:
  1.燃料与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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