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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平、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政府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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