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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劳动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三、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八)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全面检查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启动实施“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推动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以集体合同的重签、续签为重点,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在中小型非国有企业集中地区大力推进区域性集体协商,推动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的集体协商。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妥善处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十九)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探索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研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管机制,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工资外收入,加强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研究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组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研究制定劳动定员定额行业标准。
  (二十)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推进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协调解决争议的办法。进一步推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完善仲裁办案机制。
  (二十一)加强维稳和信访工作。加强信息沟通,明确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全面贯彻《信访条例》,规范办信接访办法,认真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在源头上解决信访问题。
  (二十二)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继续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普遍开展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专项检查和书面审查,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保障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征缴、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监察执法重点,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全面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推进网络化监察执法新模式,健全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促进监察机构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
  四、夯实基础,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发展
  (二十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完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工作,做好《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和《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条例》的修改拟订工作,加快工资支付、劳动力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起草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继续加大以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为重点的普法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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