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网站、在《国际商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大地方科技兴贸工作的宣传力度。
五、2006年建设出口创新基地的主要内容
(一)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和国家软件出口基地为基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条件进行重新评估,并经商务部核准后,可以认定为出口创新基地。
(二)根据中西部地区的基础条件和发展实际,在信息、医药、软件、新材料、精细化工、海洋产业、空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再认定十五个左右新的出口创新基地。
六、2006年出口创新基地的申报与核准
出口创新基地是指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强、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效显著、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进展突出、对周边地区具有辐射能力、对相关产业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地区或中西部地区由若干出口龙头企业和配套企业组成的企业集群。
(一)现有基地核准认定的评估条件
(1)基地已经制定实施科技兴贸配套政策;
(2)基地已对科技兴贸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3)基地内已经形成特色产业。
(二)申报新的出口创新基地的评估条件
(1)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出台了地方科技兴贸配套政策,安排了专项资金推动出口创新基地建设;
(2)按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或本地区编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统计目录》统计,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本地区位居前列:其中东部地区在1亿美元以上,中部和东北地区在5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在1000万美元以上;
(3)近三年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高于全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幅或本地区外贸出口增幅;
(4)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出口额在全国位居本行业前列。
(三)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程序
以地级市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以企业集群申报出口创新基地的,由龙头企业所在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省级龙头企业由省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在2006年4月30日前向商务部(科技司,下同)报送以下材料:(1)推荐文件;(2)《2006年度出口创新基地申报书》;(3)出口创新基地发展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