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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发布日期:1995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1995年7月1日)修改

专利局局令
(第5号)


  1993年10月1日,我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加入书。该加入书将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届时,我国将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为此,特制订《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现予以发布,自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高卢麟
1993年11月23日

中国专利局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规定中:

  (一)“条约”是指《专利合作条约》;

  (二)“条约实施细则”是指上述条约的实施细则;

  (三)“条约行政规程“是指上述条约的行政规程;

  (四)“国际局”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

  (五)“国际申请”是指按照上述条约规定提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六)“专利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七)“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八)“实施细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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