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改字[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是国家推动散装水泥发展的重要财政政策,对促进我国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起到了重要引导和支持作用。2002年,财政部、原
国家经贸委发布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作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散装水泥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2006年1月印发了《关于
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贯彻《办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力度。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征收专项资金重要性的宣传工作。如对于地方政府因“招商引资”而对建设项目减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问题,要强调专项资金“取之于袋装,用之于散装”的重要意义和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必要性。对水泥生产企业,要宣传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积极作用。对水泥使用单位,要着重宣传使用散装水泥对于保护环境,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效率和劳动者身心健康的重要意义。总之,要通过加大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发展散装水泥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重要内容的认识,提高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规范制度,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规定。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和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以及新技术装备的研制与推广。严格控制与生产性支出无关的其他支出。部分省、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仍然自理的,要按照文件规定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尽快将散装水泥办公室管理经费纳入地方正常预算,改变管理经费支出占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