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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94号 2006年2月20日)


北京、河北、江苏、安徽、湖北、湖南、河南、四川、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继续收取所属企业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5]241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79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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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金额  │  所在地  │
│           │(万元)│       │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   393│湖南省株洲市 │
│车厂         │    │       │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292│四川省资阳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   340│江苏省常州市 │
│车辆厂        │    │       │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   367│山东省青岛市 │
│限公司        │    │       │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   176│江苏省南京市 │
│辆厂         │    │       │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183│湖南省株洲市 │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148│四川省眉山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34│湖北省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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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71│安徽省铜陵市 │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   76│四川省成都市 │
│辆厂         │    │       │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85│河南省洛阳市 │
├───────────┼────┼───────┤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   40│湖北省襄樊市 │
│车厂         │    │       │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   143│   北京市 │
│辆厂         │    │       │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   141│河北省石家庄市│
│厂          │    │       │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   116│ 湖北省武汉市│
│辆厂         │    │       │
├───────────┼────┼───────┤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262│ 贵州省贵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   152│ 湖南省株洲市│
│车研究所       │    │       │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   60│ 江苏省常州市│
│车辆工艺研究所    │    │       │
├───────────┼────┼───────┤
│    合 计     │  3,07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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