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
《公约》第
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
《公约》第
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
《公约》第
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