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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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