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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十二条 如果某项鉴证业务采用的标准不适当,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一项新的鉴证业务:
  (一)委托人能够确认鉴证对象的某个方面适用于所采用的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该方面执行鉴证业务,但在鉴证报告中应当说明该报告的内容并非针对鉴证对象整体;
  (二)能够选择或设计适用于鉴证对象的其他标准。
  第十三条 对已承接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将该项业务变更为非鉴证业务,或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变更为有限保证的鉴证业务。
  当业务环境变化影响到预期使用者的需求,或预期使用者对该项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应委托人的要求,考虑同意变更该项业务。如果发生变更,注册会计师不应忽视变更前获取的证据。

第四章 鉴证业务的三方关系

  第十四条 鉴证业务涉及的三方关系人包括注册会计师、责任方和预期使用者。
  责任方与预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接符合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各类鉴证业务。
  如果鉴证业务涉及的特殊知识和技能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执行鉴证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确信包括专家在内的项目组整体已具备执行该项鉴证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充分参与该项鉴证业务和了解专家所承担的工作。
  第十六条 责任方是指下列组织或人员:
  (一)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二)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对鉴证对象信息负责并可能同时对鉴证对象负责的组织或人员。
  责任方可能是鉴证业务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通常提请责任方提供书面声明,表明责任方已按照既定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无论该声明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获取。
  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当委托人与责任方不是同一方时,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获取此类书面声明。
  第十八条 预期使用者是指预期使用鉴证报告的组织或人员。责任方可能是预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预期使用者。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识别使用鉴证报告的所有组织和人员,尤其在各种可能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识别预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况下,鉴证报告的收件人应当明确为所有的预期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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