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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失效]

  注册会计师评估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需要实施实质性程序的范围越广。
  如果对控制测试结果不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实质性程序的范围。
  第七十条 在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除了从样本量的角度考虑测试范围外,还要考虑选样方法的有效性等因素。
  第七十一条 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
  在确定该差异额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的重要性和计划的保证水平。

第六章 评价列报的适当性

  第七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以评价财务报表总体列报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在评价财务报表总体列报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第七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是否正确反映财务信息及其分类,以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

第七章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七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否仍然适当。
  第七十六条 财务报表审计是一个累积和不断修正的过程。随着计划的审计程序的实施,如果获取的信息与风险评估时依据的信息有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修正风险评估结果,并据以修改原计划的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七十七条 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控制运行出现偏差,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并确定已实施的控制测试是否为信赖控制提供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需要实施进一步的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以应对潜在的错报风险。
  第七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或错误视为孤立发生的事项,而应当考虑其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
  在完成审计工作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是否已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是否需要重新考虑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七十九条 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总体上评价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审计证据,包括能够印证财务报表认定的审计证据和与之相矛盾的审计证据。
  第八十条 在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一)认定发生潜在错报的重要程度,以及潜在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潜在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性;
  (二)管理层应对和控制风险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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