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实质性程序
第一节 实质性程序的内涵和要求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实质性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测试以及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五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是一种判断,可能无法充分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且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都应当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五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实质性程序应当包括下列与财务报表编制完成阶段相关的审计程序:
(一)将财务报表与其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相核对;
(二)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作出的重大会计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
注册会计师对会计分录和其他会计调整检查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过程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十七条 如果认为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五十八条 如果针对特别风险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使用细节测试,或将细节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结合使用,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实质性程序的性质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性质选择实质性程序的类型。
细节测试适用于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的测试,尤其是对存在或发生、计价认定的测试;对在一段时期内存在可预期关系的大量交易,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
第六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风险设计细节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达到认定层次所计划的保证水平。
在针对存在或发生认定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包含在财务报表金额中的项目,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
在针对完整性认定设计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有证据表明应包含在财务报表金额中的项目,并调查这些项目是否确实包括在内。
第六十一条 在设计实质性分析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对特定认定使用实质性分析程序的适当性;
(二)对已记录的金额或比率作出预期时,所依据的内部或外部数据的可靠性;
(三)作出预期的准确程度是否足以在计划的保证水平上识别重大错报;
(四)已记录金额与预期值之间可接受的差异额。
当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时,如果使用被审计单位编制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测试与信息编制相关的控制,以及这些信息是否在本期或前期经过审计。
第三节 实质性程序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