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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失效]

  当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或采用不通知的方式,或在管理层不能预见的时间实施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在期中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初期识别重大事项,并在管理层的协助下及时解决这些事项;或针对这些事项制定有效的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
  如果在期中实施了进一步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还应当针对剩余期间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 在确定何时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控制环境;
  (二)何时能得到相关信息;
  (三)错报风险的性质;
  (四)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二十一条 某些审计程序只能在期末或期末以后实施,包括将财务报表与会计记录相核对,检查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作的会计调整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发生了重大交易,或重大交易在期末尚未完成,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交易的发生或截止等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在期末或期末以后检查此类交易。

第四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范围是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数量,包括抽取的样本量,对某项控制活动的观察次数等。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确定的重要性水平;
  (二)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计划获取的保证程度。
  随着重大错报风险的增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但是,只有当审计程序本身与特定风险相关时,扩大审计程序的范围才是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对电子化的交易和账户文档进行更广泛的测试,包括从主要电子文档中选取交易样本,或按照某一特征对交易进行分类,或对总体而非样本进行测试。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使用恰当的抽样方法通常可以得出有效结论。
  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依据样本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对总体实施同样的审计程序得出的结论不同,出现不可接受的风险:
  (一)从总体中选择的样本量过小;
  (二)选择的抽样方法对实现特定目标不适当;
  (三)未对发现的例外事项进行恰当的追查。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综合运用不同审计程序时,不仅应当考虑各类审计程序的性质,还应当考虑测试的范围是否适当。

第四章 控 制 测 试

第一节 控制测试的内涵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
  (一)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
  (二)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如果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控制测试,就控制在相关期间或时点的运行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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