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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失效]

  进一步审计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评估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本章的规定考虑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根据本准则第四章的规定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根据本准则第五章的规定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根据本准则第六章的规定评价列报的适当性。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设计和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应当与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具备明确的对应关系。
  在应对评估的风险时,合理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最重要的。
  第十条 在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风险的重要性;
  (二)重大错报发生的可能性;
  (三)涉及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特征;
  (四)被审计单位采用的特定控制的性质;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拟获取审计证据,以确定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恰当选用实质性方案或综合性方案。
  无论选择何种方案,注册会计师都应当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
  第十二条 小型被审计单位可能不存在能够被注册会计师识别的控制活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可能主要是实质性程序。
  在缺乏控制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

  第十三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是指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和类型。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目的包括通过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发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
  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对特定认定错报风险的效力不同。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选择审计程序。
  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对通过实质性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从而可能影响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类型及其综合运用。
  第十五条 在确定拟实施的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考虑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特征以及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如果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拟利用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生成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节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

  第十七条 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时间是指注册会计师何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或审计证据适用的期间或时点。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实施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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