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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 
(财会[2006]4号 2006年2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运用重要性原则,明确重要性概念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第四条 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及其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第二章 重要性的确定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重要性。
  第六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较小金额错报的累计结果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下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
  第九条 在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评价错报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要性。

第三章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

  第十条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原因。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基础上确定重要性,并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评价对重要性的判断是否仍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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