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失效]

  (二)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三)未经注册会计师事先书面同意,沟通文件不得被引用、提及或向其他人披露。
  第五十八条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向监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为治理层编制的书面沟通文件,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文件前应当事先征得治理层的同意,并对本准则第五十七条所述的声明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第五节 沟通的时间

  第五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六十条 沟通的时间因沟通事项的重大程度和性质,以及治理层拟采取的措施等业务环境的不同而不同。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环境确定适当的沟通时间:
  (一)对于计划事项的沟通,通常在审计业务的早期进行,如系首次接受委托,沟通可以随同对业务约定条款的协商一并进行;
  (二)对于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如果治理层能够协助注册会计师克服这些困难,或者这些困难可能导致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尽快予以沟通;
  (三)对于注册会计师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实施中的重大缺陷,应尽快与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
  (四)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与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相关的事项,包括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进行沟通;
  (五)对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应在最终完成财务报表前或在对独立性威胁及其防护措施作出重大判断时进行沟通;
  (六)如果同时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或其他历史财务信息,沟通时间应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的沟通时间相协调。
  第六十一条 可能与沟通时间相关的其他因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经营结构、控制环境和法律结构;
  (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期限;
  (三)治理层的期望,包括对与注册会计师定期会面或沟通的安排;
  (四)注册会计师识别出特定事项的时间。

第六节 沟通过程的充分性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
  第六十三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无法进行足够的沟通,就可能存在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沟通不充分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影响,并寻求与治理层讨论这种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解决,注册会计师应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