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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失效]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额外程序识别这些事项;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就财务报表审计中注意到的事项进行沟通。

第七节 补 充 事 项

  第四十五条 如果存在本准则和其他审计准则未作要求的下列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作为补充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已引起注册会计师注意的事项;
  (二)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的责任关系重大、且管理层或其他人员尚未与治理层有效沟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补充事项可能是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但与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并不直接相关的事项,也可能是通过审计以外的其他方式注意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非法律法规或协议要求执行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发生了补充事项,注册会计师在与治理层沟通这些事项时,应当使其了解:
  (一)识别补充事项只是审计的副产品,注册会计师除为形成审计意见实施必要程序外,没有实施额外程序以识别这些事项;
  (二)没有专门实施程序以确定是否还存在与已沟通事项性质相同的其他事项;
  (三)除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的事项外,已就补充事项与管理层进行讨论。

第四章 沟通的过程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治理结构、治理层的运作方式以及对拟沟通事项重要程度的看法等因素,合理确定沟通过程。

第二节 取得相互了解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沟通的形式、时间和拟沟通的基本内容与治理层取得相互了解。
  第五十条 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以及计划实施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时间进行清楚的沟通,旨在为相互了解奠定基础,以便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
  难以取得相互了解,可能表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无效的。
  第五十一条 为了取得相互了解,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治理层讨论下列事项:
  (一)沟通的目的;
  (二)沟通的形式;
  (三)就特定事项拟参与沟通的审计项目组和治理层成员;
  (四)注册会计师对沟通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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